(1)客户须刻制公章时,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,营业执
照副本复印件两份,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单位证明(法人加
盖指印同意刻制),联系电话号码,自行到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
治安科备案,或交由本单位免费代为办理,备案后方可刻制,请
参考证明样本。若行政机关事业性单位,无营业执照的,须出
具上一级管理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。
(2)客户须刻制财务专用章,合同专用章,发票专用章时,
(发票专用章还须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两份)应出具营业执照
副本复印件两份,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单位证明(加盖公
章同意刻制),联系电话号码,自行到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治安
科备案,或交由本单位免费代为办理,备案后方可刻制,请参
考证明样本。
(3)与经济、法律无关的,一切工业和商业用章无需备案,
可直接刻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