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客户须刻制公章时,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,营业执

照副本复印件两份,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单位证明(法人加

盖指印同意刻制),联系电话号码,自行到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

治安科备案,或交由本单位免费代为办理,备案后方可刻制,请

参考证明样本。若行政机关事业性单位,无营业执照的,须出

具上一级管理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。


        (2)客户须刻制财务专用章,合同专用章,发票专用章时,

(发票专用章还须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两份)应出具营业执照

副本复印件两份,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单位证明(加盖公

章同意刻制),联系电话号码,自行到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治安

科备案,或交由本单位免费代为办理,备案后方可刻制,请参

考证明样本

         (3)与经济、法律无关的,一切工业和商业用章无需备案,

可直接刻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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